父母教育失职,少年撞人致死该当何罪?
父母教育失职,少年撞人致死该当何罪?
2022-05-10   阅读:985   京云律师

对我国法律来说,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学校重点保护和教育的对象,他们往往还未步入社会,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辨别能力和是非观念,容易受到外界的鼓舞,外物引诱,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过错。

 

我国教唆未成年人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为避免祖国未来的花朵因涉世未深就遭牢狱之灾,所以我国选择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引导此类弱势群体,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家长老师眼中的孩子已然拥有犯罪的能力。

 
 

案情简介

 

 

近日,微博的一则新闻走入民众面前,荔枝新闻报道扬州一名15岁的少年人吴某骑摩托车时将一电动三轮车撞出13米远,导致三轮车驾驶人陈某不治身亡。

 

经查证,事发当晚吴某为求刺激在城区飙车,严重超速,且其并未取得驾照,摩托车还存在套牌问题。最终,警方对吴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赔偿金额无法谈拢,陈某家属将吴某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死者赔偿金由监护人支付。

 

民众难以想象,这样一条鲜活的人命骤然消逝仅仅只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草草收尾,案中的吴某已经到达一定年龄,应当在学校和家庭的教育下拥有部分认知观念,为什么法院还要做出这种决定呢?

 

父母教育失职,少年撞人致死该当何罪?

以案说法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有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事诉讼法》提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吴某的行为放在成年人身上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其家长或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加以管教。所以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责令赔偿并发送家庭教育令的判决也无可厚非。

 

 

案后评析

 

 

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影响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当今家长可能普遍存有教育是学校责任误区,殊不知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

 

案中死亡的公民何其无辜,却因为对方不满16周岁也不构成故意伤害无法苛责刑事责任,飙车上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无照驾驶的未成年人更无法预料事故发生。

 

家庭是孩子温馨的港湾,也是成长的首要环境。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是非标准都在潜移默化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这种润物无声的能力是学校和社会无法替代的。如果能够营造一个尊老爱幼、有责任心的家庭环境,在其中成长的子女思想道德也会得到感化。

 

我国要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教观,引导其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子女做出表率,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学校、社区紧密配合,切实履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庭教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少年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更是是让伟大祖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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