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民法典出台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居住权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但是,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还能出售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段女士和奶奶一起居住生活在奶奶承租的公房中,前几年公房遇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安置人是奶奶和段女士。之后奶奶取得了安置房的所有权,并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段女士的姑姑。
奶奶去世之后,姑姑认为自己通过合法的方式已经取得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于是将居住在此地段女士赶了出去。段女士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子有居住使用权,一审法院驳回了,而二审法院又支持了,请问王兴华律师这是怎么回事?
王兴华律师表示
一审法院认定段女士的姑姑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段女士无权向姑姑主张居住使用权,但这样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在二审中被纠正。
房屋除了所有权,还有一种法律权利叫用益物权,通常是指居住权也受法律保护,无论段女士是否居住在此,都不能否认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以及安置权赋予的房屋居住权,虽然奶奶将房屋卖给了姑姑,但姑姑的购买行为并不能改变这套房子是安置房的性质及段女士是被安置人的身份,所以段女士依法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这也提醒大家,购买拆迁安置回迁房时需要注意除了房屋的产权证人,其他被安置人有哪些,在调查清楚后如果仍想购买,可以提前进行协商、通过补偿一定金额使对方放弃居住使用权,并且签订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如果购买前无法谈妥那就建议要三思了。
法外延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就算设立了居住权,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居住权在期限内的,不应当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设有居住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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