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精品案例:行政裁决极为不利,我所律师力挽狂澜
北京通州精品案例:行政裁决极为不利,我所律师力挽狂澜
2021-10-18   阅读:620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一家七口,家住通州,与开发商约定拆迁工作过程中没有问题,达成拆迁补偿标准协议。之后,开发商可以申请国家行政仲裁,询问需要拆除的腾空房屋的信息。最后,开证行的请求得到了行政裁决的支持,只有中国的货币赔偿是100万元。扣除280平安置房后,仅有部分货币补偿不足60万元,对于委托人家庭来说显然太低,极不合理。但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有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在紧要关头,我所律师张友玲、杜威接受委托,协助委托人办理此案。我们事务所的律师被证明知道案件事实,并做了积极的准备。经过多次沟通讨论,他决定在行政诉讼前进行行政复议,通过大量事实和理由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并进行辩论,最终迫使对方通过调解解决。两家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标准协议,意思是7口之家每户都得到了一套安置房,一共7套,另一套是货币补偿。

我所律师通过行政诉讼就帮助了当事人解决了纠纷,让当事人极为满意。

【案例分析】

      我的律师可以通过企业行政诉讼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纠纷,使当事人非常满意。
      在行政诉讼中,我国的律师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文化专业知识,通过自己寻找“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作为诉讼理由。


      一、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裁判存在程序违法性,依法保障原告5日书面答复时间

      根据此条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依据:《北京市发展中国传统城市经济建设以及房屋建筑拆迁裁决程序系统设计管理规定》第八条裁决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应当自裁决可以选择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答辩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一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要求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二、是审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审判程序不依法中止;

     这时我们申请的行政复议就有了用途,根据《行政复议制度法律法规》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之间没有实际收到一个企业内部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时间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技术审查,对不符合本法成本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国公司不予受理,并书面表达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他们对于一些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能够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我国国家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社会发展学生提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项目第1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裁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需要同时根据学习有关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作出裁决,有关案件尚未结案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就是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工作实践时间不计入最终裁决时限。
      其三、认为裁决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程序违法,裁决人员可以组成人数不合法
      其四、裁决程序设计以及违法,未经领导管理班子集体主义经济发展决定
      五、是执政单位违法,剥夺当事人选择安置地点的权利

      其后发展还有我们很多社会事实和理由,我所律师用强有力的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引用最高院发布的典型应用案例,旁征博引,表达自己诉求。给对方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帮助这个案子圆满结案。

【律师建议】

      拆迁过程中,开放商按照法律程序来拆迁固然对我们人身财产权利有一定的保证,但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我们不懂法,对方又有了合法基础,那我们面对强拆是无能为力的。面对这种情况,不要轻易妥协,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对自己将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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