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房产律师解读:抵押房子一房二卖,卖房人双倍赔偿买房人定金20万
京云房产律师解读:抵押房子一房二卖,卖房人双倍赔偿买房人定金20万
2022-06-06   阅读:847   京云房产律师

房子作为大宗商品,买房时马虎不得,如果一不小心买了一套涉嫌抵押的房子,不仅糟心,还有可能遇到卖房人一房二卖的情况。作为买房人不仅麻烦不断,还要聘请律师打官司,太得不偿失了。北京市大兴区的董女士就是一个例证。

 

2010年4月3日,董女士与王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董女士购买王女士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某单元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68000元,定金10000元。因涉案房屋设定抵押,双方另行约定支付定金10000元,由王女士先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解押,董女士支付100000元后,王女士出具收条。

 

但时至今日,王女士仍未完成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董女士曾多次找到王女士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王女士一直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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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辗转,董女士要求王女士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2倍违约金,王女士不肯,董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国龙律师,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

 

1

董女士支付的100000元是购房款,并非定金,愿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2

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去银行办理贷款,但最后银行没有批贷,是董女士不能依约办理贷款,而且一拖就是七八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3

依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超过失效就要丧失胜诉权,董女士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官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王女士的辩称,董女士的委托律师王国龙回应如下: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董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收付协议书》中约定购房定金均为10000元,但董女士实际支付了100000元定金,此种情况应视为定金条款的变更,应以实际交付为准,且董女士实际交付的定金并未超过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数额。现董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董女士与王女士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最后解押时间为2010年4月12日,为了让王女士尽快完成解押手续,董女士实际给付王景珍定金100000元,王女士不仅没有解押,反而在2011年7月19日将涉案房屋卖给张女士并实际交付张女士使用,是王女士违约在先。

 

3

关于王女士辩称的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董女士起诉之前一直处于存续状态,双方就合同解除之后的相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解除之日起计算,现董女士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辩解意见。

 

 

经过一番辩论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王国龙的建议,判决解除董女士与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女士给付董女士双倍定金200000元。

 

 

 

案件案后小结:买房时如何避免入坑?

 
 
 

京云律师建议广大买房人,买房时应选择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同时,买房人应审查房屋的权利状态,确定房屋有无抵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有没有诉讼或法院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还要注意查看房屋是否被他人占用、是否出租甚至存在他人户口,有条件定要亲自实地查验房屋。

 

此外,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房人应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出现纠纷及时主张权利,及时申请诉讼保全。

 

律师建议,如果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房人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排除了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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