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老人未经子女同意,将名下的房屋转售给孙子合法吗?
北京房产律师:老人未经子女同意,将名下的房屋转售给孙子合法吗?
2022-06-15   阅读:532   京云律师

  俞大爷和张大妈是合法夫妻,老两口育有一儿两女。1996年,张大妈去世,俞大爷用毕生的积蓄在北京市东城区购买一处住房。2015年,俞大爷病重,儿子俞大和孙子俞小照料左右,同年12月,俞大爷在与儿子俞大和孙子俞小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名下的住房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孙子俞小名下。

  俞大爷的女儿俞二、俞三得知后,认为俞大和俞小在俞大爷即将离世的前9天,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合同不作数。何况俞大爷名下的房屋是他们的共有财产,俞大爷没有经过二姐妹同意,无权处分其名下的房屋。二姐妹与俞大多次协商重新分配房产无果后,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俞大和俞小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俞大爷与俞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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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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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所涉合同系在房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订的,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整个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大约用了2个月时间,而非俞大爷去世前只用了几天时间办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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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大爷意识一直清醒,签合同、办理过户都是俞大爷自愿行为。该合同虽系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系赠与关系,是以买卖的形式办理过户手续,俞大爷已将房屋赠与给俞小的意向告知了二原告及被告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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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上的价款系根据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价确定的,俞小属于善意取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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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京云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涉诉房屋原系由俞大爷承租的公房,和张大妈生前在此居住生活,1996年张大妈去世,并未对其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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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爷于1998年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张大妈此时虽已去世,但购房时使用张大妈的工龄折算购房款,并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房价款,故涉诉房屋原系张大妈与俞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去世后,遗产未进行过继承分割,故涉诉房屋属于俞大爷与二原告及被告俞大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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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俞大爷与俞小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100万元明显低于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价格,且俞小实际上并未支付该笔购房款,京云律师认为二人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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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大爷在处分涉诉房屋时,并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俞二、俞三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此后,共同共有人俞二、俞三不对该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故涉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俞大爷与俞小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最终判决

  在此京云律师提醒,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出台,很多家庭在处置共同财产的时候,往往没有通知其他家庭成员,这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为了避免家庭因为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否则其处置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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