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王某委托,主张被告中城某某公司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过张友伶律师的积极争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双方就已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王某已经依约向中城某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中城某某公司未能于2017年8月20日依约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
本案中,中成某某公司称涉案房屋要依约交付,还需完成后续手续,王某则表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主张2021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就此产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中城某某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对方负担。委托人与对方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价款总额2000余万元,约定委托人自对方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并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向对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对方多次迟延,至今未依约将房屋交付,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未交房的,出卖人可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总共5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王某,与中城某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已预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然中城某某公司未能依约向王某交付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见王某依约诉请中城辉煌公司支付涉案房屋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00余万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系中城某某公司之过错,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完成交付和确定实际交付时间,其所提应自房屋交付实际交付之日起90日内再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中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支付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并支付相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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