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猥亵,孩子的父亲将猥亵者打成轻伤,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接下来这个宣判,给出了答案。
在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得知女儿被猥亵后,非常气愤,赶到猥亵女儿者的家中,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月7日,当地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当地检察机关的回应是,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发布,就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与支持。
这种不予起诉的情形在法律中如何规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在法律上,检察机关对张某不予起诉的这种情形,称为“酌情不起诉”,这和证据不足导致的“存疑不起诉”是不一样的。这种不起诉指的是行为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是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不认为其是犯罪。
如何看待本案中张某的做法?
王兴华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张某将被害人打伤致轻伤二级,这实际是构成犯罪事实的,但是,相信天下大多父亲遇到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作出同样的选择,可以这么说,是猥亵者对女儿的猥亵行为直接造成了张某对其殴打的结果,这符合绝大多数人的预期,所以即使于法不和,但是于情可解。又考虑到张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忏悔表现,所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王兴华律师也和大家强调,即使我们都可以理解张某的行为,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动用私刑”仍然是不可取的,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要先冷静,尽快报警,让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京云律师这里也提醒大家: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当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判罚会顾及到道德的底线,用武力来解决猥亵者,固然不对,但考虑到道德和人情,法律也会适当从轻。与此同时,我们在遇到麻烦时,首先还是要冷静下来,选择合法的方式惩罚坏人。
法律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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