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表决权需保证,“不回复”是否能视为“同意”?
破产表决权需保证,“不回复”是否能视为“同意”?
2021-08-26   阅读:6820   

      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管理人经常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推进破产清算流程的进行。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以侵害了债权人权益为代价,未免就让人诟病了。近期,浩云律所接待的马先生,就在破产申请流程中遇见了这样的一件事。



  马先生是一家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前几日收到破产管理人的一个分配方案。由于事务繁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不想最后该分配方案竟然通过了。经过询问才知,破产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邮寄表决的议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表决的视为同意该分配方案”,由于大多数人未回复,管理人认为大多数债权人同意而通过了该分配方案。

  马先生其实是不同意该分配方案的,只是由于事务繁忙而未回复。除他之外,还有另外十几个债权人都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及时回复,管理人实际只收到了几个债权人的回复,而管理人就据此通过了分配方案,无疑有为了加速破产程序进程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嫌。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管理人的这种行为合法吗?马先生等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一、债权人“不回复”是否能视为“同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8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由债权人填写表决票的方式,或者其他便于记录和统计表决债权额和表决结果的方式进行表决。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由管理人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不视为同意。”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一般有“同意”、“反对”、“弃权”、“未回复”四种结果。前三种是有明确回复的,而最后一种是没有回复的。对于没有回复的,应当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视为同意”。

  二、该如何应对?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邮寄表决的议案》中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表决的视为同意该分配方案。”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比较多见。这是管理人为了提高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决议的效力,就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专门做一个议案或者决议,并在该议案或者决议中约定,如果逾期不投票或者不回复视为同意。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据此判决“不回复视为同意”,例如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525破1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205破4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总的来说,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请求法院撤销《关于邮寄表决的议案》。

  类似决议或者议案,一般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但表决前,管理人通常不会充分释明其利害关系,同时债权人也无法真正理解其利弊得失。债权人可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2、请求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范围并不包括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变更或者细化的内容。因此,由于该决议超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的表决权是维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中,管理人将逾期不投票或者不回复上升到赞成或者同意的高度,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而在现实中,破产程序中总会遇见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出现了不了解的情况,最好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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