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观众郭女士在外地买的一套房子,最近收房了,不过这房子收的非常糟心。首先是收房时间,跟之前合同上签的时间,晚了一年多不说,更过分的是开发商在小区没有水电、消防设施和绿化都没有建好的情况下,强行交房,让郭女士等业主收房并缴纳物业费。
郭女士认为,小区都没有建完呢,各种设施还不完备,凭什么交物业费,这种强行交房的行为欺人太甚,郭女士问,这种情况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会怎么判呢?
律师点评
王兴华律师律师表示:首先,先验房再收房是法定流程,也是业主们的权力,开发商不能仗着自己势力大就强制交房!本案中开发商要求郭女士拿钥匙收房,并且签字交物业费,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商并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所以这是无效交付,开发商不能以此逃避责任,郭女士可以追究开发商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时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有很多开发商利用业主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通知交房的告知书里做一些没有法律支撑的风险警告,试图强迫业主收房,将风险随之转移,业主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不要怕,积极做好取证,进行司法维权,不要糊里糊涂就住进了这样的房子,吃了大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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