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以案释法】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2021-10-26   阅读:38   
案件简介:

       蔡先生和宋女士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两人要求法院分割有争议的房屋。该房屋是蔡先生婚前与父亲原住的公房搬迁安置取得的。2010年,双方投资3万余元购买公房产权,现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法院判决:

       
争议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拥有,但房屋是原告婚前与父亲搬迁安置取得的,婚后双方仅投资3万元以上购买的产权。因此,在具体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中,应考虑房屋的来源,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现在原告要求分得三之二的产权份额合理,法院支持,房屋所有权根据双方意见确定。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婚后取得的是共同财产。还应根据法律规定,综合确定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是否对财产的取得有贡献。具体到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是原房屋所有权的自然延伸。

    1.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安置房与原房屋相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被征用拆迁房屋部分补偿份额。

    2.婚前一方的个人房屋,婚后征收拆迁,以产权交换取得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参与婚前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对安置房的拆迁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如另一方支付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则夫妻一方贡献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的个人房屋在婚后被征收拆迁。根据征收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中的部分资金是对家庭人口的安置和补偿,相应的房屋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享有一定份额。


特别提示:

征收补偿利益分为:


     1,房屋价值补偿款,是婚前房产替代物,归个人所有。

     2,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包括过渡费,速迁费,签约奖励金等,不是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

     3,因配偶因素而增加的面积或利益,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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