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怎么办?
2022-08-22 阅读:957 京云律师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至关重要的前置步骤,申请公开的内容往往直接对被拆迁人有着直接影响。但在实践中,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往往应主动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甚至老百姓提交公开申请后置之不理或找理由推脱,这种种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获得相关的材料。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处理这种情况的。
原告姜先生承包有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办事处××路场地约16.8亩,“东营区辛店街道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已经启动,原告承包地在该项目范围内。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涉及原告承包地所在地的东营区辛店街道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收后,至今未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姜先生认为被告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法庭上,京云律师提供荒碱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其具有申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以及EMS官网打印的签收记录,寄件人存联上明确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证明其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收。同时还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
被告东营区政府辩称,根据姜文良起诉状中的EMS单号查询,邮件在2018年1月15日寄出,2018年1月17日由刘瑞签收,但东营区政府并没有名为“刘瑞”的工作人员,东营区政府对相关快递的签收情况和邮件内容均不清楚,并未收到姜文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存在收到申请后拒不答复的情况。
紧接着,京云律师称:邮件载明的收件方是被告,被告单位是否有刘瑞,是其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对抗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当就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回复,而不应当再要求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责令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姜文良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此对于申请信息公开违法答复的情况,应当及时复议或诉讼,自己提起程序又困难的,可以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拿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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