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平米房屋遇强拆,北京拆迁律师助力维权,当事人合法诉求得到伸张!
2000多平米房屋遇强拆,北京拆迁律师助力维权,当事人合法诉求得到伸张!
2022-08-22   阅读:852   

案情简介

 

镇湖A厂拥有吴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9年颁发的位于镇湖石帆村冷湾浜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814.59平方米和1082.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不久后,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苏州市高新区“特色田园乡村”项目征收范围内。

 

2019年4月30日,镇湖建管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认为擅自搭建彩钢房,属于违章建筑,责令镇湖A厂于2019年5月5日16:00时前自行拆除原告搭好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2019年5月14日,镇湖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除。

 

 

胜诉过程

 

 

 

李洪朴律师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指正该办事处的违法强拆行为,李洪朴律师主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 除等措施。所以镇湖街道办事处举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镇湖建管所与石帆村委会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厂区内的彩钢房,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镇湖建管所与村委会均无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第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镇湖建管所的举办单位为镇湖街道办事处,镇湖建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依法应视为镇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委托。镇湖建管所拆除镇湖五金 厂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镇湖街道办事处承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洪朴律师的主张,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五金厂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740 苏州高新区镇湖五金厂与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石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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