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
2021-10-27 阅读:34
案例简介:
武某是上海市浦东区三林镇某村的村民。出嫁前,家里申请建房,武某和父母、哥哥四人作为立基人口,后建得一栋三层房屋。后武某因出嫁,从该房搬出去到婆家居住。现在,武某的父亲去世了,家中对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武某的哥哥认为,武某是出嫁女,是不能够分得房产的。武某认为当时建房的时候,自己明明是家中一份子,房屋的面积自己也是算其中面积的,该房屋应该有自己的份额。自己属于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武某的父亲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时,本院考虑到系争房屋的主要出资等情况,确定武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积的份额,冯甲主张平房1间中50%的份额,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在实践中很常见,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仍有出嫁女就是泼出去的水,不能分家产的习俗。这里面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注意宅基地的性质和保障功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因此,宅基地获得时的家庭成员均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当然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要注意考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农村户的每一名成员的居住、生存有宅基地可以使用。属于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 如出嫁女在当时是该家庭成员,且宅基地登记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父母遗留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出嫁女可以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主张遗产继承,从而得到父母遗留的部分房产。属于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该出嫁女得到了部分房产,从而也就得到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遇到了国家征地拆迁,该出嫁女可以和她的兄弟一起分享拆迁利益。 如宅基地登记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父母遗留的,而是该出嫁女的兄弟建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出嫁女不能必然分割、得到宅基地。理由是宅基地不是遗产,该出嫁女不能继承父母遗留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没有遗产可以继承;如果该出嫁女嫁到了外村,她就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具备获得宅基地的资格。属于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即使该出嫁女嫁到本村,由于她在男方家庭有宅基地,也不能再要求分割父母遗留的宅基地。 如出嫁女在他方处已经拥有宅基地,其要求分割宅基地财产利益的请求可能面临驳回的风险。如上所述,宅基地有社会保障功能,一家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不允许个人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如果在他处已经拥有宅基地,此处的宅基地权利就将丧失。 拆迁与宅基地利益的结合风险。属于外嫁女,能够参与分割宅基地房产利益吗?有的地方,出嫁女并未将户口转移至夫家,而是继续留在娘家,即是为了享受拆迁利益,其与单纯要求宅基地的使用权利诉求不同,在拆迁时,要与当地的拆迁政策结合,综合考虑出嫁女对宅基地拆迁所享受的利益,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出嫁女的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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