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一般来说,强拆就是行政行为。而京云拆迁律师最近遇到了一起案例,行政机关却称拆迁是民事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
周先生是北京延庆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宅基地,其宅基地位于京张高铁项目征地范围内。因周先生一直未与拆迁人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日,该镇政府及交通局共同作出通知。
通知内容:新建北京至张家口铁路是国家规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因您拒绝签约宅基地拆迁协议,导致京张高铁无法通过铁路环评验收工作,影响2019年底通车运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会议精神,为保障京张高铁顺利完成安全延后并如期通车,请您认清形势、调整心态,不要心存幻想,在3日内(2019年11月4日前)自行搬家腾退。若未按期腾退交房,近期我们将组织人力帮助您进行搬家腾退,腾退过程中如有物品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负。同时对于您提出的不合理甚至超越政策底线的补偿要求都不予支持。如有拒不配合,无理取闹,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们将严厉打击。
周先生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搬家,不幸的事却发生了。2019年12月14日,当地政府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周先生的房屋拆除了。当天,周先生家人报警与当地政府和交通局产生了拆迁纠纷。于是周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云拆迁律师了解到相关事实后,帮助周先生撰写了起诉书。法庭上,律师认为,二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及屋内财物进行违法强制拆除腾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2019年12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称: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系民事行为,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且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合法,未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交通局答辩称:我单位未参与拆除涉案房屋,更未实施原告诉称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的性质也是侵权纠纷。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总结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本案诉争拆除行为是否系行政行为;二、被告交通局是否系拆除主体;三、诉争拆除行为是否系强制拆除,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京云拆迁律师认为,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并未与拆迁人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在原告对宅基地上房屋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拆除。被告政府辩称系受京张公司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此系民事行为之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政府自认系由其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系该政府在京张高铁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京云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且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同时,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及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部分观点,确认被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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