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离婚协议后,种种原由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诉讼离婚能否推翻离婚协议?
2021-10-29 阅读:273
案件事实:
李先生与张女士2010年结婚登记,2016年9月13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某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由张女士享有所有权,婚生子由张女士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徐汇区某房产变更手续,由张女士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后续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4月李先生欲诉讼离婚,要求分割诉争房产。
维权思路:
云合专业律师网李律师在了解李先生的案情后,从法律的角度向李先生阐述了房产归属问题。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李先生和张女士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办案总结:
云合专业律师网李律师代理了李先生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向徐汇区法院提出了诉讼。在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案前准备工作后,积极应诉。在庭审中向法院主张原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前提条件没有实现,协议未生效。其诉争房产现在依然为为双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经过李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维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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