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周口川汇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私下换班上班路上遇车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同一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与轿车碰撞受伤,轿车司机负全责,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
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
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网友纷纷点赞法官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然而,司法实践中,工伤案件处理的程序比较繁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那就有了直接凭证,但是如果双方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们需要搜集什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一、认定工伤前,这几项证据很关键
1、工资卡、工资条或者电子工资条、其他工资发放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进出门卡、上岗证等证明是单位员工的凭证;
3、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打卡记录、考勤签到表、出勤卡等;
4、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签署的安全生产、巡检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记录;
5、员工入职时签署的报名表、登记表等;
6、职工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文书等;
7、同事的证人证言;
8、录音、录像、照片,与单位领导讨论公司业务或者汇报工作的录音录像,上下班或者工作期间的照片等;
9、微信、QQ工作群的任务分配和工作探讨的过程;
二、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回到本案,法院的判决之所以赢得网友的点赞,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了“换班”这个看起来不符合单位规定的因素,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在工伤认定中裁判规则中有这样一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换班”显然不是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这是个典型案例,会对之后类似情况的判罚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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