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休息的港湾,房子是家的保障,在外奔波了一天,回到家中,谁都想有个舒适的小窝,安防自己疲惫的心灵,这个时候,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十分重要,然而房子选的不好,不仅安放不好心灵,反而身心更累,比如孟先生。
观众孟先生去年入住了新房,可到了冬天他才发现,家里天天不知道哪来的轰隆隆的声音,经过调查才发现,声音来自地下二层的供暖泵,这供暖设备一工作就会发出巨大声响,孟先生一家苦不堪言。孟先生找人来鉴定,噪音确实已经超标,于是他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可开发商表示设备供暖公司安装的,跟他们无关。现在孟先生该怎么办?出了这种问题该找谁,能不能退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首先,开发商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对于房屋下层安置了供暖泵这种对业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内容,开发商应该以明示、常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业主,即使合同中可能提示过房子周围会有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但是孟先生做为购房者,如果不是在冬天实地看房,即使了解房屋周围环境,也不能预见或知晓未来的供暖期会发生噪声污染。
其次,虽然供暖泵是供暖公司安装,但是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将地下二层留作供暖泵的放置地,没有考虑到距离供暖泵过近的房屋所受到的影响。供暖泵做为稳定的噪声源,产生的噪声会长期持续存在,会直接影响孟先生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身体健康,且短期内无法改善,导致孟先生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孟先生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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