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王某位于大兴区的独栋别墅装修施工。
合同约定:装修工程面积287平方米,工程款2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先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24万元,装修公司开始开展装修工作。
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验收合格。
半年后,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又向王某提交工程增减项单,要求王某向其支付增项费用35万余元,王某不认可增项,认为是因为装修公司装修存在问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案进行,才多出来一些工程,拒绝支付增项费用。
双方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
王某起诉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装修款24万元。
收到被起诉通知后,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立马提出反诉,要求王某给付工程款2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律师查看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诉讼及应诉策略。
首先,针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律师提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费用总金额是50万元,虽然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根据客观事实,确实存在增项内容,但该数额太高,律师主张不予认可。
经过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3万元。
其次,针对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
王某举证自己向实际进行装修工程施工的张某支付过12万元的工程款,此笔费用应该包含在应支付的总价款里。
但北京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款项不属于装修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款,张某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该公司。
律师主张一直是张某负责承包此装修工程,是装修公司的项目主管,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然应该包含在总工程款内。
如果公司否认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装修公司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张某的嫌疑。
最终,根据双方举证,法院认定张某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王某向张某支付的12万元应从王某应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最后,针对违约责任问题,装修公司主张王某逾期支付增项款,律师主张:工程违约,但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存在争议,双方并未对增项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王某拒绝支付增项费用不能算违约。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对装修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装修过程中,遇到增项问题非常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通过此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装修遇到增项问题,一定要积极谨慎应对,发生纠纷,及时咨询律师或找律师介入,不能被任意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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