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养儿防老,结果最近一则“儿子把父亲坑了”的案子冲上了热搜,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如果爷爷选择以10块钱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孙子,之后又反悔了,这房子还要的回来么?江苏无锡法院的一起判决,对此给出了回应。
事情是这样的,爷爷张某购买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居住。2018年9月,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合同,以1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孙子小张。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因为老伴儿住院,张某和儿子发生矛盾,结果,儿子把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了。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时的合同无效,收回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房子仍归孙子小张所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网友对此唏嘘不已,表示“现在老人家的儿子白养了,房子也没有了,钱把人性照的亮亮的”,也有网友感慨“养儿未必能防老,养房一定能防老”。
那么,法院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本案中虽然爷爷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双方都认可彼此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虽然买卖无效,但双方当时进行的过户登记确实是自愿行为,那么以买卖为名进行的过户登记,背后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是借用还是赠与,就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
因为这套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孙子名下,爷爷主张当初只是借用,现在要求孙子返还,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在爷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时约定了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祖孙之间发生的过户行为属于赠与,就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已经赠与给了孙子,归孙子所有。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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