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几年前,尚先生从朋友李女士那里买了一套二手房,两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尚先生全额付清了房款后,李女士也向他交了房,但是还没来得及给他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李女士因为意外去世了,也没有留下遗嘱,现在尚先生找到李女士的配偶子女,拿出《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他们帮忙过户,可谁知对方拒不配合,还说李女士已经过世了,这合同也就已经终止了。那么,卖房人过世的,买房人还能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回答
李女士的继承人的说法不对,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因为意外去世的,合同并不因此自然终止。李女士去世后,她的配偶子女等做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都没有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继续履行李女士生前的债务,不仅包括金钱债务,也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尚先生可以请求李女士的继承人们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他完成过户手续。
如果说卖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也是有解决办法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买家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参考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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