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购房纠纷十分常见,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波及的业主较多,很多案件最后演变为群体性案件,并上升为社会热点。现实中开发商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哪些?购房人又该如何维权?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魏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于2015年6月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将办证的相关资料交至产权登记中心,但其实际提交办证资料的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于是魏某以房产公司逾期办证为由诉请判令该房产公司赔偿违约金。
京云说法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面所说的“规定期日”可以按下述方法计算:
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己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找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木约定建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应当支付魏某违约金。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某违约金100000元。
除了本案中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违约情况外,现实中开发商的违约情形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交房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处理办法,那么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缴费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办法,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3%)的部分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的部分由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超出3%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
此时购房者可以决绝接收房屋,并视为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的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购房者已接收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更正,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正,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商变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需要向规划部门申请批准并通知买受人。此时买受人有权再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出面答复。
如果说开发商没有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质量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京云小结
作为购房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尽早了解清楚应如何维权,可以主张哪些权益。做到心中有数,以免被对方“忽悠”。对于开发商绝不配合解决问题的情形,购房人更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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