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发现掉入销售的圈套,京云律师帮助当事人要回参团费3万元
购房后发现掉入销售的圈套,京云律师帮助当事人要回参团费3万元
2023-03-30   阅读:436   京云律师

2017年9月30日,刘女士购买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香河县“某项目的涉案房屋一处。购买房屋时,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声称可以交纳4.5万元抵扣8万元的房款。于是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售楼处,按照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示通过POS机支付了4.5万元。但在收到相关票据后,刘女士得知是向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5万元,向某销售公司支付了3万元所谓电商团购服务费。

 

此时,刘女士发现某销售公司并未将其职责范围及收费的相关情况告知她,也没有就此与她签订详细书面的协议,却企图以团购服务费的形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某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某销售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刘女士之间存在三方居间合同关系。我公司居中斡旋,向刘女士及某公司提供了居间媒介服务,且该服务在促成刘女士与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全部完成,并根据三方的约定,向刘女士直接收取居间服务费3万元,没有任何的违约或欺诈行为,不存在退还的事实和依据,故不应退还。

 

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书面答辩状。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销售公司与刘女士之间是否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的参团费是否属于居间费。

 

刘女士到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并支付购房款,某销售公司收取刘女士3万元参团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鉴于被告某销售公司与刘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某销售公司未提供其与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销售代理或者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据。综上,某销售公司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收取的刘女士所谓参团费3万元,应属某销售公司取得的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刘女士诉求返还其人民币3万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驳回了被告某销售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某销售公司退还刘女士参团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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