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人而砸了岗亭玻璃,要不要赔呢?这不,热心市民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3月12日,湖北武汉,郭先生来汉江边晒太阳时听到呼救,他拉开岗亭拿救生圈失败,跑到江滩上看到一老人落水。郭先生让人在岸边岗亭拿救生圈,被告知门锁着,他又捡起石头返回岗亭,砸碎玻璃拿出救生圈救人,事后被保安索赔。
经过交涉,郭先生最终没有赔钱。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郭先生救人很值得鼓励,但是为了救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赔偿吗?如果这样也需要赔偿,大家在救人时是不是就有所顾忌而不愿意再伸出援手了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郭先生对老人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是发现当时老人溺水正面临生命危险,为了帮助老人免遭溺亡才不得已砸窗取救生圈,这种行为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具有合理性,构成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以本事件中郭先生作为救助者不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勇敢救人的行为值得我们肯定和学习,但我们除了鼓励见义勇为之外,还应当给予救助者应有的保障,不能让好人做好事还要有后顾之忧。
法律链接
《民法典》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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