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的动迁利益赠与给别人,还有反悔的余地吗?
2021-11-10 阅读:682
案情简介
该屋子位于上海老闸北XX弄XX号,2017年房子被划入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甲,他独居,只有一个弟弟张乙,动迁组给到的补偿是2套动迁安置房和一笔动迁款。因为张先生没有孩子,所以,张先生和他的兄弟谈判,想把自己的房子里的一份礼物送给他的兄弟。他们签订了赠与合同协议,并做了一个约定。
目前,安置工作仍在规划和建设中。现在张先生反悔,因为目前生活困难,且房屋进行权利并未转移,于是张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可以撤销求撤销其赠与协议对安置房的赠与。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用,属于张先生的份额已被转为安置房和补偿款,部分补偿款尚未支付给其兄弟。"张先生"要求撤销对这部分财产的赠与并予以支持。张甲因屋宇被征收所获布置房实属一种征收布置好处,根据征收协议书约定,张乙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开发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此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张先生无权要求撤销该项赠与。遂讯断:一、撤消张甲就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乙的赠与;二、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一个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企业财产的权利转移自己之前我们可以通过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的案例中,张先生认为其实可以行使的就是一个任意撤销权。因此,在排除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赠与的标的物以及权利的转移是否已经完成,成为本案审查的重点。
1、在赠与企业合同管理当中,标的为“财产”。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财产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的集合,如财产权、债券、知识产权、会员权利(如公司股票)等。可见,作为企业财产的构成,其并非局限具体物,亦包含一些具有一定金钱社会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标的物中有一个从有形财产到财产权益的过程。张甲和张乙签定的这份赠与条约,主要是处分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财产利益。而在进行补偿标准协议通过书中也明确载明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经济利益主要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的选购资格。
2. 所有权转让: 动产应予交付,房地产应予登记。上述案例中,张甲赠与张乙的标的物曾经转化为其本人所享有的征收补偿款和布置房的选购资历,故此,上述两项内容是不是完成交付就成为判断张先生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就布置房选购资历及购置该屋宇所支付的价款,已经由张甲的弟弟张乙操作完成,因此可以确定,该赠与标的已经完成了交付,转移给了张乙,因此张甲对该项赠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对于部分的动迁款,由于企业并未进行完成项目交付,未发生发展权利转移,故张甲就该部分款项理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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