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省钱”不愿缴纳社保费用,而用人单位对此则听之任之。即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还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免责。面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1993年入职某航空公司,因表现优异,劳务派遣到澳门某公司,一干20多年。2021年因疫情原因,澳门某公司要劝退委托人,此时,张先生发现某航空公司未给自己交社保公积金,无法办理离职手续。
张先生与某航空公司多次沟通,某航空公司人事部门查到期间张先生私自缴纳过社保,不同意补缴。张先生就将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因为时间久远,牵涉的劳动关系复杂,某航空公司又是国企,请了国内知名的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张先生败诉了。
然而张先生不服输,决定与某航空公司对抗到底。于是,他在北京走访了各大律师事务所,经过对比,选择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指派经验丰富的武旭然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风采
武旭然律师与张先生士仔细复盘事情经过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证明张先生与某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针对此焦点,武旭然律师迅速理清维权思路,通过查找国务院港澳台办当年派驻到澳门的相关材料,找到了案件致胜关键证据,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张先生与某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武旭然律师认为,张先生自1993 年起与某航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庭上,某航空公司对张先生在 1993 年 8 月入职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张先生在 1996 年 10月 30日被派至澳门某公司工作2年,1998 年 10月29日张先生赴澳门工作派驻期限届满,未回到某航空公司工作,继续留在澳门工作,故其与某航空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在 1998 年10月解除。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虽主张因1998年10月张先生外派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予以证明,亦未提交张先生派驻期限届满后给张先生进行工作安排的证据,且某航空公司未对此后一直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未查明1998年10月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就下判决,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最终采纳了京云武旭然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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