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建瓯市法院及江歌妈妈江秋莲处了解到,4月17日,建瓯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法院判决真是大快人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也给键盘侠们一些警醒,不要以身试法。”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林某罪名的,为什么做出本项判决?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悦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虽然江歌女士已经逝世,但逝者的名誉权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林某通过网络公然贬损江歌和江歌母亲的人格、破坏其声誉、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所以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和诽谤罪对林某进行数罪并罚。且因为这两个罪名一般是自诉罪名,所以本案是由江歌母亲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张悦律师在这里律师也提醒大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网上发帖留言要理性思考,明辨是非,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