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再婚丈夫去世,继女要分房子,再婚妻子有房屋份额吗?
律师帮帮忙|再婚丈夫去世,继女要分房子,再婚妻子有房屋份额吗?
2023-04-21   阅读:1150   京云律师

吴女士是再婚家庭,和丈夫生活了十多年,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有很多事还没有处理,老伴就去世了。吴女士现在最担心的一件事,就是老伴和自己住的房子,老伴去世后,她不知道自己在这里还能不能继续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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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的老伴和前妻有个女儿,在吴女士的老伴去世后,说吴女士居住的房子有她妈的份额,吴女士很不解。因为这套房子最早是老伴单位分的一套两居室,当初自己的丈夫和前妻离婚时,房子判给了男方,也就是吴女士的丈夫,而在吴女士结婚时,房子已经被丈夫买下来了。吴女士一直认为丈夫的前一段婚姻结束时,房子已经是丈夫的,后来丈夫又在和自己结婚前,买下了这所房子,房子应该就没有丈夫前妻的份额了,至于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她一直就想问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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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个疑问,吴女士来到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栏目,栏目组邀请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现场解答吴女士的疑惑。

北京<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通过与吴女士沟通分析,实际上这套房屋的真正产权主要是买房本买私的时候,吴女士的丈夫和前妻是不是已经离婚了,如果离婚了,那么这套房子就跟前妻没有关系了。除非当时买房的时候,用了吴女士丈夫前妻的工龄,或者当时拆迁安置的时候,有她的安置权,王兴华律师通过与吴女士沟通,发现这套房子是单位分的房,不是安置房,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房子基本上和吴女士丈夫的前妻没有关系。

 

 

之前,吴女士说前夫没有留下遗嘱,但是她却在丈夫去世不久,偶然间发现丈夫生前所写的赠与文书,但是她当时没有注意,最近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才发现了这份赠与的声明,那么这份赠与能不能成立呢?

 

王兴华律师通过查看赠与声明符合赠与协议的条件,他认为这份赠与还是有法律效力的。赠与一经作出,赠与人的孩子是不能剥夺生前人意愿的。按照王兴华律师的分析,这份赠与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吴女士作为被赠与人享有房子的全部权益,她将理所当然地住在这儿,不用担心其他。

 

 

律师提示

 

 

那么吴女士怎么办理房子的相关事项呢?

 

王兴华律师认为这个案件虽然复杂难办,但是可以从继承的角度来说明吴女士应该占更大的份额,首先吴女士作为继承人有一半的份额,又是房屋实际居住人,除此之外别无他处居住,其次吴女士手握赠与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继承里面是可以多分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吴女士在打继承官司的时候,掌握主动权,可以多分或者给丈夫的女儿房屋折价份额在法律上是可以行得通的。总体上吴女士不用担心,无论是从继承的角度还是赠与的角度上,有这份赠与协议,对吴女士来说,打官司还是有用的。

 

吴女士的所居住的房屋,如果仅仅是吴女士丈夫单位分的房屋,吴女士的丈夫与前妻离婚之后,这个房子如果被一方购买了,这个房子的产权应该很清晰的谁购买是谁的。大家可能觉得房子是分给夫妻的,对于另一方有点亏,但是基本上的法律理念是这样的。

 

 

如此看来,因为这套房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吴女士作为丈夫的继承人,最起码和丈夫的亲生女士各有房子一半的份额,如果丈夫给吴女士的赠与文书被认定为有效的话,吴女士就有了丈夫的所有权益,她以后可以安心的住下去,不过在王律师看来,吴女士在处理房子的细节,有个小问题需要她特别注意。

 

吴女士在发现遗赠协议后,应当第一时间告诉吴女士丈夫的女儿,表示接受赠与。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吴女士手中的这份遗赠是丈夫十年前写的,吴女士最近才看到,是否意味着超出了受赠时间了呢?

 

为此王兴华律师表示,吴女士需要证据这份遗赠协议是最近刚看到的,并表示接受,但时间上不能说是10年前,这样这份协议才能生效,否则过了这个时效,想再表示接受也不行了。

 

对于继承人当中的一个人来说,要继承的房产就是他唯一的住宅,很多人都想我能不能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直到我去世,可如果真的拿出相应的对价,给付给其他的继承人,又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一般现实生活中,如果解决此类问题,王律师提醒吴女士,日后再说起房子的处理办法时,吴女士完全可以和老伴的女儿通过协商解决,而对于有理由占据房产份额的她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通过吴女士的事情,深刻地了解到一个道理,有些事情,比如说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并不是说要到法庭上拿出来才是对我们最有利的,有时候还需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选择。建议吴女士还是把证据保留好的情况下,继续和其他继承人沟通,来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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