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开对“色狼”的行政处罚结果惹争议?警方回复:合规!
杭州公开对“色狼”的行政处罚结果惹争议?警方回复:合规!
2023-04-23   阅读:854   京云律师

近日,有敏锐的读者从杭州市政府网上发现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主要是针对在地铁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也有在公交车上干这种下流事而被处罚的。一条条点进去这些行政处罚文书,你会看到各种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反面案例。

杭州公开对“色狼”的行政处罚结果惹争议?警方回复:合规!

此事被网友发上网后引发讨论,这次政府部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也被网友称之为“公示‘色狼’”。4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公开这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是合规的。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法律不会放过每个坏人,大快人心!大力支持!应当全国推广。”也有少部分网友表示,因为这只是行政处罚,没有涉及犯罪,这样公开是不是让这部分人“社会性死亡”,涉不涉及侵犯他们隐私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回答。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佳律师表示:虽然自然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被随意公开,但也是有边界的,本次公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公开的尺度适当,主要是为了警示。

北京<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佳律师

王佳律师表示:并且本事件发生的浙江省政府也对此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被处罚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等内容,但应当隐去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所以杭州政府公开的这个名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涉及到侵权,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

 

王佳律师提到:我们在这提醒也广大女性,如果在车上遇到了色狼,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并且及时勇敢地进行报警,让不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律链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2018修订)》

 

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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