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遇上大暴雨
在职工宿舍里避雨5小时
回家时出车祸受了伤
本来就挺烦的
结果工伤认定还遇上麻烦
回家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提起诉讼
某公司职工小王于某日17时14分打卡下班,发现此时雨下得很大,于是到公司安排的日常休息宿舍避雨。22时10分左右小王离开宿舍回家,22时30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辩称,小王当天从17时14分打卡下班到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小时,明显超出“下班”合理时间的界定,且其下班路线是从车间到公司宿舍,而从公司宿舍到受伤地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职工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保留重要证据更利于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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