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2023-04-26   阅读:1150   京云律师
【案情】
去年李女士和前夫离婚,前夫同意给李女士100万补偿款,因为离婚后,男方一直没有支付这笔款项,无奈之下,李女士起诉要求前夫还钱,但是在开庭时,李女士意外得知,前夫的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前夫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把这房屋卖了。李女士觉得当时他们尚未离婚,前夫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有自己一部分,但是前夫觉得两人离婚前就已经分居十余年,李女士在此期间没有尽到儿媳义务,没有权利继承母亲房子份额,而且当时离婚时李女士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自己出售继承的房屋来支付,事实上她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能再要分割售房款。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回答】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因为男方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说房子只留给李女士前夫一人,李女士与前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这房子属于他们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男方自愿支付李女士100万元补偿款,但没有提到男方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也没有约定这100万补偿款是男方出售继承房屋而给女方的补偿款,所以售房款是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男方约定给李女士的补偿款无关。

而且前夫主张李女士没有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但李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基于直接继承前夫母亲的遗产所得。所以,男方的售房款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请求分割。

【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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