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车时发现新车被砸坏,商家称是意外只修不退换
男子提车时发现新车被砸坏,商家称是意外只修不退换
2023-05-04   阅读:1169   京云律师

近日,湖南益阳,男子提车时发现新车被墙壁砸中,发动机盖和前挡风玻璃上全是砖头。车主称4S店只修不换不退:“交完首付,买完保险,去看车傻眼了,买车送砖头。”

男子提车时发现新车被砸坏,商家称是意外只修不退换

4月23日,记者致电益阳欣和广汽传祺店,回应称新车被砸属实:“突然刮很大很强的风嘛,把墙吹倒了,砸到车上。”

 

 

至于赔偿方案,工作人员表示他暂时还不清楚。买车遇到这事,确实有够倒霉的,有网友觉得,车都没开出4S店,应该由4S店负责;也有网友认为,买了车之后,是不是车子就是车主的了,这意外应该由车主自己承担了?

 

那么,像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承担车辆的损失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凇珊表示:由于本事件中的车辆是被风吹倒的墙砸损的,是男子和汽车4s店都无法预料到的意外而导致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由谁负责,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在车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占有控制车辆的一方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

王凇珊律师

王凇珊律师表示:本次意外是在男子依约提车,4S店尚未交付车辆时发生的,因此车损应当由4S店承担。男子可以向4S店主张更换或维修汽车,全部维修费用由4s店承担,而4S店在对男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倒塌墙体的负责人追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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