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自助,不仅自己吃,还一边吃一边拿,这样的事您见过吗?最近,贵州贵阳的一位女子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这位女子常去贵阳当地的一家自助餐厅吃饭,每次都点特别多,服务员提醒她不能浪费,不能打包,可她就是不听,连吃带拿。
餐厅一算,这位大姐一个月去了5次,点餐价值45653元,实际却只支付了1010元。餐厅忍无可忍,直接把她告上法庭,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女子向店方补交44543元餐费。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位真的是来自助进货来了,最终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真是得不偿失”,也有网友觉得“不问自取则为窃,这位女子的行为已经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可能还涉嫌违法。”
虽然是自助餐,吃相也不能太难看!有人问了,这顾客这行为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占便宜了,这不是赤裸裸的盗窃么?对此,法律专家如何看待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消费者选择到自助餐厅就餐,事实上已经和商家形成口头合同,应当遵守商家制定的相应规则,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或者大众普通认知来看,自助餐一般指在特定时间内在店内随意取用食材,而不包括外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则构成盗窃罪,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是“多次盗窃”,这位女子在商家明确告知不能打包食材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偷偷打包餐品,涉嫌金额达四万余元,所以女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王兴华律师在这也提醒大家:吃自助餐也要量力而行,遵守规则才是正道,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而酿大祸。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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