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但却无法实际执行到钱款的现象。这就导致很多借贷纠纷的案件即便胜诉却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在京云律所代理过的案件中,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例,但最终律师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维权策略,帮助当事人成功要回了欠款。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是A公司的债权人。2021年4月,A公司所在地法院在关于A公司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将A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当地破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律师说法
本案的解决难点在于,A公司不愿清偿张某的债务,也不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张某的欠款迟迟无法得到清偿。
A公司称:对债务具有清偿能力,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具体理由是:1.A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领域,受口罩疫情影响,企业出现短暂经营困难,随着国内口罩问题趋于稳定,公司经营也将逐步进入正轨。2.A公司有应收账款1800余万元,应收账款收回后足够覆盖对张某的债务。3.A公司的管理人员正积极运作公司,公司处于正常运营中,随着社会整体全面完成复产复工,公司有信心挽回公司不利局面。
结合以上观点,A公司认为自身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有偿债能力,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故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张某与A公司经过多次商谈均无果。于是联系到京云律所,希望专业破产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要回欠款。
京云律师在接到张某委托后,迅速成立律师团队,并针对张某案情开展了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并搜集了相关材料,律师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法地位,并找准切入点,在合适时机向A公司送达了律师函,给对方进行施压。
随后,律师团深入谈论之后,为张某制定了详细的谈判方案。
首先,律师调查后发现,A公司系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因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
综合多方事实,同时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律师在谈判中指出张某关于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是符合条件的。同时律师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对方公司指出若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将不复存在。若及时清偿张某债务,对双方都是有益而无害的。
最终,在我方律师的多次谈判下,A公司最终积极地归还了拖欠张某的债务,至此,双方的纠纷也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三、京云小结
破产清算不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环节,有时还可以作为债权人索要债务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又不想进入清算环节的企业,这种方式通常可以作为索要债务的谈判条件。因此,企业债务人若讨债无果,可以先咨询专业破产律师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维权策略往往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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