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丈夫前些年出了车祸成了植物人,张女士作为配偶就成了丈夫的监护人。在这期间,张女士为了给丈夫看病以及抚养女儿四处举债,张女士因为担心女儿生活没有保障,就把自己和丈夫名下的一套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过户。
十天后,丈夫不幸离世,公公婆婆却将张女士和孙女告上法庭,公婆认为张女士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赠与孙女无效,而且两人是恶意串通,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那么,张女士将房子赠与女儿有效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武旭然律师表示
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只有血缘关系,还拥有紧密的情感基础和交织的财产利益,审查他们之间的财产处置行为时,不能仅仅以登记或者占有来衡量是否侵犯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婆因为儿媳擅自将房子过户给孙女,就认定损害了儿子的利益,实际上,房子过户几天后儿子就不幸离世,儿子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并没有因为赠房而受到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儿子在之前对赠房持否定意见,儿媳赠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儿媳赠房发生在儿子尚在世时,不存在损害公婆继承权的问题,而且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并不违背常理,公婆无法提供证据认定儿媳和孙女存在恶意串通,所以综上以上观点,公婆的主张并不会被法院支持,张女士赠房的行为有效。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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