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张先生父母主持分家,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家里东院房子归张先生,西院房子给张先生的大哥。之后张先生和父母一直住在东院里,房子办证也登记在了父母名下。
最近,张先生父母双双过世了,张先生想将东院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大哥不同意,大哥觉得西院后来被村委会收回了,自己根本没有得到西院的房子,而且东院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分家协议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东院房子应该由两人共同继承。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归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虽然大哥的西院被村委会收回,但这是大哥与村委会之间就土地的收回和重新安置的纠纷问题,与本案的析产纠纷并没有任何关联。在实践中,分家协议一般不同于赠与合同,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合意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能被任意撤销,否则不利于家庭和谐。
本案中虽然房子没有登记到张先生名下,但是两人已经约定房子归张先生所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这份分家协议应该继续履行,大哥主张将房子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既不符合诚信原则,也有违公平原则,所以东院的房子仍然属于张先生,大哥应当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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