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是当前用工市场的重要用工形式,但由于不受到劳动法规的保护,在工作过程受到人身伤害就无法认定为工伤。那么此时受害人该如何主张权利?是否可以向雇主索赔?下面我们通过一起京云律所代理过的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A受雇于B公司在通州区某超市担任店员,2020年7月18日,A在工作期间摔伤,致使髌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当天A赴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髌骨碎裂、变形,后续进行了手术治疗。A在为B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B公司应对A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京云说法
B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A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A主张其系在为B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但经我方调查发现A所受损伤并非在提供劳务期间所致,A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此外,B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本案中,原告受伤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中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虽予以否认,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加以反证,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其应当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所反映的实际收费金额共计40317.26元,排除与此次摔倒所致伤情欠缺充分关联性的相关用药费用,法院支持原告医疗费40204.2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法定计算标准,故予以支持。就营养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期限过长且缺乏充分依据,法院酌定按每天50元标准支持45天的营养费2250元。
3、护理费: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护理期限为75天,其中原告住院28天的部分按护理费发票金额支持,其余47天的护理费,法院酌定按每天150元标准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共计支持原告护理费10810元。
4、误工费: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165天;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受伤前每月可得劳务收入约4600元,但该微信聊天记录同时也反映原告伤后曾经取得劳务收入1918元,本院据此支持原告误工费23382元。
京云小结
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被雇佣人员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来确定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雇主索赔,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受害人对于任何主张都应该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先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因证据不足而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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