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名下房屋份额留给委托人继承,但在继承过程中,委托人父亲的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将委托人告上法庭。委托人委托京云律师,拿到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
委托人的父亲和母亲共同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于1981年2月20日死亡并注销户口,委托人的母亲于1985年去世,委托人的父亲另娶继母,继母带有一子,于1994年12月去世。
委托人的父亲和继母名下各有一套房屋,委托人的继母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委托人父亲的名下。为了避免子女日后因继承房屋起纠纷,委托人的父亲于2018年10月16日手写一份遗嘱,将名下的房屋交由委托人继承。2022年9月26日,委托人的父亲去世,委托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房屋时,委托人的姐姐对遗嘱内容提出质疑,阻止委托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因对法律条文不甚了解,委托人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解决此事。经过多方打听,委托人来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京云律所指派的杨伟婷、毕山丁两位律师代理启动诉讼程序。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将委托人的姐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涉案房屋。
法庭上,委托人的姐姐辩称: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委托人的姐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因是父女关系融洽,父亲生前其多次照顾,且父亲订立遗嘱时已经94岁高龄,身体多病入院治疗,且神智已不是很清楚,常常出现幻听,不可能在那样的情况下订立遗嘱。
其次,涉案房屋为委托人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的继母中风时,委托人的姐姐曾提前退休,照顾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分得遗产。
针对委托人姐姐的辩称,京云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涉案房屋及存款系委托人的父亲和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的父亲和继母各占涉案房屋及存款 50%的份额。因委托人的继母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委托人的继母去世后其对于涉案房屋及存款中所有的 50%份额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继承人委托人的父亲继承。委托人的父亲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根据委托人的父亲的遗嘱,委托人的父亲表示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及存款 50%份额由委托人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委托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接受遗赠声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涉案房屋及存款中 50%归委托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主张,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的份额由委托人继承。京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扫清了笼罩多日的阴霾。“事实清、道理明、判决公”是本案的真实写照,同时也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坚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恒久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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