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家旅行社禁止记者律师参团,这合理吗?
2023-07-19 阅读:936 京云律师
近日,一位新闻从业者爆料称,自己在网上团购预订一家云南旅行社时,因为持有记者证被客服建议不要跟团。紧接着有记者切身体验了一下,以预订丽江大理香格里拉跟团游为由,询问“记者证是否优惠免门票”,昆明康辉旅游客服人员直接回复是:“我们没办法接待记者,也没有旅行社愿意接待记者。
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客服经理也说了,“玩的话,就不要说是记者了。因为公司那边的话,基本上是不收这种敏感行业的(游客),不光记者,律师也不会收。
做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当地旅行社的做法让人难以接受,记者和律师什么时候成了被唾弃和被孤立的职业了?有网友表示:“旅行社不去解决自身问题,反倒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它们到底是有多心虚啊,是不是需要被调查被整治?”那么,当地旅行社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王兴华律师表示:当地旅行社这样的歧视当然不合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是否接受服务。而法律没有赋予经营者这种选择权,相反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所以,当地旅行社对部分行业的消费者差别化对待,涉嫌构成消费歧视,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
王兴华律师提到:说到底,旅行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想防着特定职业的人挑毛病,但经营者本就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用这种方式来掩耳盗铃,不如合法规范经营,毕竟实实在在地提高服务质量才是王道。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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