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的房子婚后拆迁,公公补交的房屋差价款,女方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丈夫婚前的房子婚后拆迁,公公补交的房屋差价款,女方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2023-07-19   阅读:367   京云律师
案情
上世纪末,郭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郭先生婚前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他和拆迁方了签合同,同意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因为当时郭先生手头紧,安置房需要补交的面积差价款全部便都由父母支付,后续房子产权登记在郭先生个人名下,但最近因为郭先生和妻子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同意离婚,但前妻想要分房子,她觉得安置房是郭先生婚后取得的,公公婆婆支付的差价款也是赠与他们夫妻二人的,郭先生不同意,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分呢?
丈夫婚前的房子婚后拆迁,公公补交的房屋差价款,女方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回答
因为这套安置房是通过调换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及补交房屋差价款组成的,认定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开来看。
对于调换被拆迁房面积的部分,因为被拆迁的房子是郭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核算拆迁补偿面积时,前妻并非被安置人也不享有拆迁利益,虽然安置房房本是婚后下来的,但如果两人没有特定约定的话,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缴纳的房屋差价款部分,虽然按法律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特别约定,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郭先生父母交的差价款是基于房子被拆迁为前提,属于郭先生一家对婚前拆迁补偿未完结事项的跟进和延续,并非婚内赠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全都属于郭先生个人财产,前妻无法请求分割。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