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管理应当及时给予社会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学习生活发展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的房屋、土地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进行安排。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资源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通过自己制定企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应当在制定区域综合地价时予以考虑,并至少每三年重新调整或者公布一次。
征收进行农用地管理以外的其他国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对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先行搬迁、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后进行补偿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愿意采取的宅基地重新规划建设、提供住房或金钱补偿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由此产生的拆迁、临时安置费用进行补偿,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生存权和住房合法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经济社会生活保障企业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没有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此,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可能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京云律师诚心希望能为您的维权之路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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