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争议的焦点是,一套房子,这套房是俩人婚后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袁先生名下。此前,两人写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袁先生所有。
半年后两人办离婚时,向民政局提交了一份新的离婚协议备案,其中没有提及到这套房子,只提到了“各自名下物品归各自所有”。最可是,最近前妻找到袁先生要分这套房子,袁先生想问,两人都签过离婚协议了,前妻还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表示:
虽然袁先生和前妻在离婚前已经私下签了一份协议,但因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又重新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在后的协议已经改变了两人原有的合意,是两人对婚姻关系及财产处分最新的意思表示,并且在民政局进行了备案,所以应当以“后签”的离婚协议为准。
在这份协议中,两人约定“各自名下物品归各自所有”,但由于房屋的特殊性,结合一般语义及生活常理,房屋无法被认定为“物品”,所以,这份协议中并没有包含房屋分割问题,这套房子仍然属于离婚未处理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前妻可以主张分割这套房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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