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齐先生和妻子买了套房,并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小齐名下,一家三口在这套房子中居住,但齐先生和妻子总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女儿成年后,两人便决定离婚,当时女儿也同意把房子售出房款给他们夫妻二人。
最近齐先生和前妻登记离婚,并签了协议约定这套房子给齐先生,齐先生本想要女儿配合过户,但女儿不同意,女儿觉得房子写在她名下是赠与,父母无权再处分这套房,那么,这套房应该由谁所有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虽然齐先生和妻子买房后,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有推定效力,应根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
由于房屋是齐先生和前妻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购房后一家三口在这套房内居住,是他们家庭的唯一住房,先前女儿也同意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由其父母平分;而且齐先生和前妻离婚时,两人同意将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合这套房屋的购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齐先生和前妻虽然将房子登记在小齐名下,但并不存在赠与小齐房屋的意思,所以,小齐不是房屋真实权利人,这套房仍属于齐先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应该归齐先生所有。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