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后,原告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后住院治疗。2023年5月份派出所向被告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现张某对李某有伤害的故意,认定张某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虽经过警方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9900元。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骑二轮电动车外出,自家饲养的黄狗在电动车后面独自跟着跑,后与被告张某家的黑狗在被告门市外面的空地里发生撕咬后致使原被告发生纠纷,因原告外出带狗没有束牵引带亦没有对狗进行牵引,违反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为促进被告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在出具该判决书时,按照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的规定,在判决书上加注了执行通知书的条款,明确告知被告附加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如与他人产生“摩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刑事处罚。此外,近年来,因宠物饲养人养宠不文明、不规范引发的类似纠纷日益增多,这值得我们反思,作为狗主人应尽到管理义务,文明、规范养犬,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避免因养犬引发侵权、邻里等纠纷。
爱它,就为它负起责任!希望每一位爱动物人士规范养宠物、文明养宠物,用自己的行动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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