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贵州茅台与瑞幸咖啡推出的联名咖啡“酱香拿铁”,引发关注。对此,茅台工作人员回应说,虽然这是茅台与咖啡品牌的第一次联名合作。
但实际上,市场上早已出现了茅台咖啡。以贵阳的某家咖啡店为例,某款添加茅台酒的浓缩咖啡饮品为其招牌产品之一。这款产品大约120ml,其中添加了15ml43度飞天茅台,售价198元。添加53度的飞天茅台,售价则是388元。
对此,茅台工作人员称,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网友对此持不同意见,有人觉得茅台公司维权意识很强,这是正当主张,但也有网友觉得很困惑,餐饮店仅是将茅台做为原料添加进饮品,也是侵权吗?
那么,如果餐饮企业,没有和茅台官方合作,就在饮料中添加茅台进行售卖,这事就侵权么?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解读。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根据茅台品牌的知名度和大众的知晓程度,可以认定“茅台”属于驰名商标,可以进行跨类保护。如果说餐饮店在制作饮料时,只是将茅台做为一种原料使用,对外只表明使用了一种白酒,没有以茅台作为噱头做任何的宣传,也不涉及到假冒伪劣等问题,实际上很难认定餐饮店涉嫌侵权。
王兴华律师提到:但如果餐饮店没有经过授权,就在饮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注明,或者宣传自己使用了茅台酒,那么餐饮店对茅台商标的使用方式就不具备正当性,涉嫌侵犯了茅台公司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而且客观上足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餐饮店与茅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还可能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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