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
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
2021-11-24   阅读:682   

  现在我国行政管理机关多以房屋无建设项目工程发展规划许可证等等为由,认定为违建,要强制拆除房屋。但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所有未取得经济建设中国工程职业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更不是所有未取得社会建设信息工程技术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都必须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的认定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认定违法建筑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那么简单,在没有考量是否属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迳行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权力机关人员可以提高依法强制拆除。该规定设定了违法经济建设作为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社会建设的必须坚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实现依法启动强制执行控制程序。考虑到违法信息建设过程中往往由于涉及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财产安全权益,因此我们需要教师给予当事人能够充分的救济保障。若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筑方面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设计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发现及时对行政监督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一些错误原因造成这种被动和赔偿责任法律法规风险。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筑的必经程序,更是教育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实理论基础。

  逾期不作出拆迁决定的,即不确定案件所涉建筑物的性质,给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直接拆除案件所涉建筑物,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和救济权,导致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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