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知道被谁拆了怎么办?
房子不知道被谁拆了怎么办?
2021-11-24   阅读:1320   

  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政府工作实施的行政管理强制企业行为,同时,在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原告难以就适格被告和事实可以根据学生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不断降低原告的证明社会责任。
 

  第一,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环境保护中国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企业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要求在确定一个行政管理诉讼证明标准时,尤其在房屋征拆案件中,对弱势学生群体我们要有侧重地保护。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其证明技术标准的要求要低一些、弱一些。即使被告否认对房屋建设实施拆除,且原告已穷尽其举证工作能力,提供的证据仍不能充分证明系被告所为。人民对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穷尽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立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研究目的,根据市场公平发展原则和诚实信用风险原则作出经济利益相关衡量,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

  第二,根据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许多拆迁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是因为行政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能遵守提醒和登记等法律程序。在本案中,举证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而应由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和违法行为负责。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强制拆迁房屋是实施征收政府部门协调其下属部门,配合更多人员参与的活动。如果被告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存在其他主要房屋拆迁事实,相对于原告,被告的证明能力更有优势。因此,在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或者线索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被告的主管人员。

  第三,现行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实质是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实施征用,国家依法给予补偿。整个过程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权威。因此,对于合法建筑物的拆除,除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首先应被视为行政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实际上按照政策要求或者工作安排参与和承办了一些事务,因此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法定权力,其接受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为,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主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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