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王先生与天合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还明确约定了天合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
2016年9月30日,王先生带着一家人搬进了新家,并签署了《收楼证明书》,即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入住后不久,才发现因为开发商用临时电伪装符合条件的生活用电导致电压不稳,造成频繁跳闸停电,结果到最后才发现这一真相。深受困扰的王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反映该情况,对方却迟迟拿不出解决办法,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合同约定的对应违约金。
王先生诉称,入住期间,小区使用的为临时用电,违反了买卖合同中“每户设独立电表”的约定,应视为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已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2.6万余元。
开发商辩称,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房屋在通过相关部门,强电主管机构专项验收后,2016年8月合法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王先生收到《收楼通知书》时,对房屋的配套设施,每户设立独立电表、电线暗装并未提出意见,当时房屋已经通电。另外,若王先生认为房屋达不到竣工交付条件,交房日强电状态不具备使用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开发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如法院认定违约,违约金的金额也应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为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应视为违约。鉴于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且双方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酌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30000元。
【申云说法】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交房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正常的使用。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通电的要求系需要达到使用条件,结合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该使用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对于“非正式供电”的行为,即使实际上达到了通电的效果,但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既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也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不能视为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换句话来说,当忙碌了一天下班回到家的你发现,冰箱打开没有电,客厅和房间都乌压压漆黑一片时,这给业主造成了许多多么不便的困扰!
商品房作为一项产品,涉及到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需要做的首先便是保存和固定证据,同时与开发商要保持积极的沟通和联系,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要理性维权,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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