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姚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姚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112000元和车辆损失25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112000元,驳回其对财产损失25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承担是基本保障功能,即使在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姚某无证驾驶既造成了杨某的人身损害又造成了财产损失,法院依上述规定判决驳回了杨某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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