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交通事故: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2022-01-20   阅读:384   京云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 日,刘某驾驶货车与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张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向刘某明确说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按70%的比例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评析】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50%。”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30%至40% 。两者相比较,该保险条款规定属部分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证明已经就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刘某作出明确的解释,故该保险格式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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