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当进行群租、隔断等相对危险的手段对房屋进行改造以及再次出租,在收到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意见后也应当及时行动改正,橙子人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请求相关的违约赔偿。
【案例】
名称:侯若武与谷春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74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涉案房屋赔偿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任海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案件详情】
2017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租赁用途为家庭居住,居住人数为4人,最多不超过6人,租金标准为每月8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要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2017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X居民委员会出具《南磨房地区百子湾西社区房屋违规出租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位于**的房屋被群众举报,屋内存在违规出租、私自隔断、使用上下铺或居住人员过多等安全隐患,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希望业主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进行自改,恢复房屋原有格局、拆除上下铺,并按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限制屋内居住人数,如拒绝整改房屋违规出租问题,为避免火灾等事故发生,将采取断电或联合帮拆措施。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将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17年5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同解约书》,约定:由于乙方在X租住的房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打隔断、群租等行为,已达到原合同第八条(合同解除)第四项中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收回房屋,乙方不得再进入房屋或让其他人进入房屋;2、乙方负责让目前房屋内的所有租户于2017年5月24日11时前全部搬出房屋,并带走全部个人物品,超过2017年5月24日11时,算自动放弃,由甲方随意处理;3、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损坏、房屋内物品的损坏、甲方拆除隔断等违法设施费用等共叁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意见】
被告、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后,原告应当提供合法宜居的的房屋供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法使用涉案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房屋在2017年5月17日被相关部门因涉及群租等原因,要求予以整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向第三人转租涉案房屋时,须经得原告书面同意,且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若用作居住用途,则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予以改变结构,转租给多人居住,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约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解约书》,双方就涉案房屋群租一事,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赔偿金3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被告谷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若武支付租赁房屋赔偿金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谷春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谷春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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